近期,多家公司连续被环保处罚,处罚金额巨大。那么作为企业应该如何降低被环保处罚的风险呢?
一、某钢铁公司被罚总计超500万元
某钢铁控股公司旗下分公司,因未按照排污许可证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未妥善处置固废,大气污染以及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等,被该市生态环境局接连出具15张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总计超过500万元。
有处罚书显示,2023年9月2日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原料堆场铁矿石、石灰石、生石灰、白云石等易产生扬尘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9月8日,该市生态环境局下决定书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罚款4.44万元。
2023年10月7日,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以暗查的方式对该公司进行了复查,发现该公司原料堆场铁矿石、石灰石、生石灰、白云石等易产生扬尘物料仍未采取密闭或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属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11月8日,该市生态环境局发告知书;11月9日该市生态环境局收到回证。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市生态环境局提起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依法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该公司被该市生态环境局罚款128.76万元。
二、某环境下属水务公司被罚总计超800万元
某环境下属水务公司因超标排放污染物,被该市生态环境局罚款72.4万元。
有处罚书显示,“该水务公司2022年8月28日—2022年10月8日、2022年12月30日—2023年1月31日、2023年2月1日—2023年2月28日,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总氮的日均值浓度均有超标现象,化学需氧量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量为307.504mg/L,累计超标倍数为6.13倍;总氮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量为37.61mg/L,累计超标倍数为2.504倍;总磷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量为34.039mg/L,累计超标倍数为53.678倍。氨氮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量为0.602mg/L,累计超标倍数为0.1204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被该市生态环境局罚款72.4万元。
据相关公告显示,除本次行政处罚之外,该水务公司在2023年已多次收到行政处罚单,公告披露的记录有12次, 该司公告称已撤销其中3项行政处罚。去掉已公告撤销的行政处罚外,处罚金额目前超过800万元。其中,最大的一笔处罚记录是“因超标排放污染物”,于今年7 月被罚款人民币780.1万元。
三、某建工间接持股的建材公司被罚37万元
有处罚文件显示,某建工间接持股的建材公司因“作为建设单位,采用虚假的验收监测报告编制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属于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被该市生态环境局于11月2日处以罚款37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该建材公司于2023年10月14日提出了听证申请并提交了陈述申辩,其中包括:选择专业机构进行监测、验收,尽到了建设主体应尽的义务;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出具相关监测报告时存在篡改监测数据行为,该行为系其单方面篡改,公司没有参与、不知情、主观不存在过错;未造成危害后果;已经按照环保的规范要求采取了环保措施、增设了环保设备,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厂区环保治理工作,完全可以满足厂区环保治理及排污要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数据不会存在超标的情况。但该市生态环境局进行了一一驳斥,并未认可。
如何降低被环保处罚的风险?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或地区颁布的法律法规或条例进行生产加工,不虚报,不造假,实事求是方得始终。
一旦因为某些失误,出现了需要整改的情况时,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项整改工作。不抗拒,不逃避,知错能改方能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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