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可能是生态环境部“执法新政”后的首例“非现场监管方式”处罚案例。
1月17日,江苏省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破获一起以用电监控数据作为处罚依据的案件。根据某企业治污设施用电量连续23小时数值为“0”的线索,生态环境局最终认定该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并予以立案处罚。
1月6日,环境部印发《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其中规定要“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
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局长曹立平表示,“非现场监管”作为一种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的监管手段,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今后日常执法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治污设施用电量连续23小时为零
江苏南通的这则案例,是由一条数据引发的。
1月16日下午,生态环境部门监控中心发现了一条异常数据:南通市通州区某企业治污设施用电量连续23小时数值为“0”,但在此期间,该企业的生产设备却运行正常。
监控人员立即将相关线索转交属地。随后,南通市通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赶赴该企业,开展现场核查。
但是,现场核查了解到的情况却与数据检测不同。企业负责人在询问多人之后,表示治污设施并未断电,一直运行正常。
由于事发时正属周末,企业用电监控设备的运维人员远在南京,现场无法了解监控设备的近期管理维护情况,所以环保执法人员无法立即判断该企业治污设施是否出现了“不正常运行”的行为。
因此,执法人员向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了现场的基本情况,固定了部分证据材料,决定第二天再赴企业开展进一步调查。
接到通州环境局的报告后,南通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科技执法科人员对数据进行了进一步分析。
通过将数据分析时段拉长、数据变化前后对比,配电柜布局分析等方式,执法人员找到了新的线索。
异常数据报警中未提及的一条横杠引起了执法人员的警觉,“-”值的出现,代表着监控设备可能断电或无法采集数据。但“-”值维持半个小时后,监控设备又可以通过数采仪上传“0”值了,说明设备的通讯模块并没有故障。
同时,监控后台网关数据显示,在该时段内治污设施的监控设备电压一直为“220V”、电流值一直为“0”,也排除了设备无法采集数据的可能。
再结合通州环境局提供的治污设施配电柜图片,可以看出配电柜内并没有备用工频回路,在该时段内不可能有其他方式为治污设施供电。
到此,所有的分析结果已指向一点,那就是该套治污设施在断电后,没有重新开启,违法事实已基本清楚。
数据分析结果出炉后,第二天,南通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科技执法科会同通州区生态环境局、运维方再次来到该企业进行调查,这一次的现场核查终于找到了答案。
通过观看视频监控,原来,该企业的气泵和治污设施的线路是在一起的,1月14日下午,外来维修工人断电维修气泵,修好后恢复供电,但一同被断电的治污设施开关却无人打开。直至第二天下午巡查时,才发现配电柜电流量为“0”,巡查人员错以为是短暂故障,所以启动设备后未及时报告。
最终,执法人员认定,该企业在本案件中无主观故意情形,主要问题是没有严格执行巡检制度,能够发现设施断电而没有及时发现。
由于该企业主要污染物为挥发性有机物,所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款规定,予以立案处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的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也就是说,这家企业应该是被处以了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