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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组织排放VOCs/恶臭废气采样要求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23

厂界无组织排放采样点布设按HJ/T 55规定执行。具体监测行为适用的排放标准或分析方法标准中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对恶臭污染的采样,应符合HJ905相关要求确定采样点位及采样点数量。连续无组织排放源每2h采集一次,共采集4次,取其最大测定值。间歇无组织排放源应在恶臭污染浓度最高时段采样,样品采集次数不少于3次,取其最大测定值。对于环境空气敏感点的监测,根据现场踏勘、调查确定的时段采样,样品采集次数不少于3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应符合GB 37822相关要求,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厂区内NMHC任何1h平均浓度的监测以连续1h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1h内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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