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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烧类(如RTO等)工艺处理VOCs废气 还要进行氧含量折算吗?

文章来源:上海力皇集团 发布时间:2019-08-23

2015年,生态环境部发布GB31570《石油炼制工业污染源排放标准》及GB31517《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对相关行业的VOCs管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对非焚烧类工艺处理VOCs的排放口以实测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而焚烧类有机废气排放口(如用RTO及RCO等焚烧类工艺)、工艺加热炉的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换算成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这样以来,经过折算后的排口浓度会有放大十几倍的情况,导致原先已达标的浓度经折算后期排口浓度远远超标。

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发布,第十章关于氧含量折算的问题,分为两大类情况进行了规定,如下:

1.燃烧(焚烧、氧化)装置

–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

其中,–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 工业燃油燃气锅炉3.5%,工业燃煤锅炉9%;

• 工业炉窑8.6%(过量空气系数1.7)

• 固废焚烧炉11%

2. 还是燃烧(焚烧、氧化)装置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比如我们说的RTO或RCO等。

3.其他处理设施

–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

力皇环境是一家专业从事VOCs有机废气治理、烟气脱硫脱硝除尘、VOCs在线监测系统的环保公司,公司集研究开发、设计制造、工程总包及设施运营为一体的创新企业。公司拥有自主核心技术,在行业拥有丰富的经验并取得多项技术专利,与同济大学等多所院校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是华东理工产学研实习基地,我们针对客户需求和实际情况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专业治理综合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