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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文章来源:上海力皇集团 发布时间:2019-08-01

VOCs控制与传统大气污染物控制的不同点在于其污染产生形式。传统大气污染物如NOx、SO2等,大多由燃烧过程或加热设备产生,经引风设备收集至污染防治装置后排放,所以控制方向以烟道气检测为主。但是对于VOCs而言,由于其具有挥发性,凡是使用含有VOCs物质的储存、运送、混合、搅拌、清洗、涂装、干燥及其它处理工序,均可能造成VOCs的排放。因此对其控制方式由传统的排气筒排放控制,扩展到所有可能排放VOCs的过程。

01适用范围

按VOCs排放形式,可分为固定管道排放与无组织排放两大类。固定管道排放是指污染物经由排气筒(烟囱)的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是指工艺操作中不经排气筒的污染物无组织逸散,根据源类型可分为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有机液体储存、有机液体转移输送、敞开液面挥发以及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5类源,其中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有机液体储存、有机液体转移输送、敞开液面挥发为通用设施无组织排放源。

因VOCs的易挥发特性,决定了其无组织逸散较多,在石化等一些行业,70%以上的VOCs排放来自无组织逸散。通用设施的无组织排放源具有行业共通性,可通过大致相同的策略(如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储罐的高效密封、废水池等敞开液面加盖等)予以控制,因此可以超越各VOCs具体排放行业,提出具有普遍性的统一控制要求,制订通用VOCs排放设备(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即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通用标准的制订既避免了各行业标准制订过程中重复工作,提高控制效率,又防止了具体行业排放标准制订时的随意性,使标准体系设置更加合理、科学。

目前VOCs行业排放标准多是针对工艺有组织排气制订的标准,这些行业的无组织排放既可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也可在行业标准中进行补充规定或另行规定;没有VOCs行业排放标准的行业,则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02制定原则

(1)污染预防、过程控制与末端处理相结合

VOCs的控制首先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以及加强设备维护管理,尽可能减少或消除VOCs的产生。对产生的VOCs,优先采用吸收、吸附、冷凝等技术回收利用;对不能回收利用的VOCs,最终采用燃烧等技术。

(2)排放限值与技术管理规定相结合

根据可行污染控制技术制订排放限值,控制VOCs排放。同时对于VOCs无组织逸散(设备与管线组件、储罐、废水处理设施等),制订合理的污染控制技术与管理规定,更有效控制VOCs排放。例如,规定易挥发性液体储罐采用浮顶罐技术,对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建立巡检制度等。

(3)重点地区从严管控,执行特别控制要求

力皇环境是一家专业从事VOCs有机废气治理、烟气脱硫脱硝除尘、VOCs在线监测系统的环保公司,公司集研究开发、设计制造、工程总包及设施运营为一体的创新企业。公司拥有自主核心技术,在行业拥有丰富的经验并取得多项技术专利,与同济大学等多所院校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是华东理工产学研实习基地,我们针对客户需求和实际情况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专业治理综合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