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控制与传统大气污染物控制的不同点在于其污染产生形式。传统大气污染物如NOx、SO2等,大多由燃烧过程或加热设备产生,经引风设备收集至污染防治装置后排放,所以控制方向以烟道气检测为主。但是对于VOCs而言,由于其具有挥发性,凡是使用含有VOCs物质的储存、运送、混合、搅拌、清洗、涂装、干燥及其它处理工序,均可能造成VOCs的排放。因此对其控制方式由传统的排气筒排放控制,扩展到所有可能排放VOCs的过程。
01适用范围
按VOCs排放形式,可分为固定管道排放与无组织排放两大类。固定管道排放是指污染物经由排气筒(烟囱)的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是指工艺操作中不经排气筒的污染物无组织逸散,根据源类型可分为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有机液体储存、有机液体转移输送、敞开液面挥发以及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5类源,其中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有机液体储存、有机液体转移输送、敞开液面挥发为通用设施无组织排放源。
因VOCs的易挥发特性,决定了其无组织逸散较多,在石化等一些行业,70%以上的VOCs排放来自无组织逸散。通用设施的无组织排放源具有行业共通性,可通过大致相同的策略(如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储罐的高效密封、废水池等敞开液面加盖等)予以控制,因此可以超越各VOCs具体排放行业,提出具有普遍性的统一控制要求,制订通用VOCs排放设备(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即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通用标准的制订既避免了各行业标准制订过程中重复工作,提高控制效率,又防止了具体行业排放标准制订时的随意性,使标准体系设置更加合理、科学。
目前VOCs行业排放标准多是针对工艺有组织排气制订的标准,这些行业的无组织排放既可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也可在行业标准中进行补充规定或另行规定;没有VOCs行业排放标准的行业,则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02制定原则
(1)污染预防、过程控制与末端处理相结合
VOCs的控制首先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以及加强设备维护管理,尽可能减少或消除VOCs的产生。对产生的VOCs,优先采用吸收、吸附、冷凝等技术回收利用;对不能回收利用的VOCs,最终采用燃烧等技术。
(2)排放限值与技术管理规定相结合
根据可行污染控制技术制订排放限值,控制VOCs排放。同时对于VOCs无组织逸散(设备与管线组件、储罐、废水处理设施等),制订合理的污染控制技术与管理规定,更有效控制VOCs排放。例如,规定易挥发性液体储罐采用浮顶罐技术,对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建立巡检制度等。
(3)重点地区从严管控,执行特别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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